摘要:為加強稅務機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以下闡述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章及發票密文的相關政策規定。

一、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摘自《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二、《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摘自《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三、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摘自《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四、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摘自國稅發[2004]153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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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 航 陳桂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