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
解讀:轉售的原材料如果屬于增值稅低稅率貨物,由于沒有改變原材料的物理屬性和使用價值,必須按照原材料的適用稅率繳稅;如果生產的產品與耗用的原材料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處理下腳料收入時,應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不考慮處理的下腳料是處于原材料階段還是處于產成品階段。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解讀:產品分成,即多家企業在合作進行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合作各方對合作生產出的產品按照約定進行分配,并以此作為生產經營收入, 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是權責發生制的例外。實踐中醫療設備公司經常與醫院合同采用產品分成的方式來銷售設備。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現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解讀:注意同時,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解讀:零售企業發行注有金額及有效期的購物卡,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對外開具發票意味著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與所有權有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但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無法可靠地計量,因此商業零售企業在確認增值稅收入時不能同時確認所得稅收入,必須遞延到持卡人實際消費時確認相應的所得稅收入。)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四)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解讀: 意味著把以舊換新分解為銷售新貨物和購進舊貨物兩個交易行為,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認收入。)
(五)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商品銷售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于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解讀:現金折扣與銷售折扣完全不同,注意區別)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二、(略)
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摘自國稅函[2008]875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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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 航 陳桂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