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代開(專用、普通)發票的基本規定
代開(專用、普通)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
摘自國稅函[2004]1024號文
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六、本公告第二條至第五條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9年第33號文的解讀
1.2、申請代開(專用、普通)發票的范圍與對象
申請代開(專用、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2、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領取發票自行開具;確因業務量小、開票頻度低的,可以申請經營地稅務機關代開。
(二)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專用、普通)發票。
(三)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在補辦稅務登記手續后,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為其代開(專用、普通)發票。
(四)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專用、普通)發票。
(五)本條所稱有關證明材料,是指:
1、申請代開(專用、普通)發票人的合法身份證件;
2、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摘自國稅函[2004]1024號文
本辦法所稱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
摘自國稅發[2004]153號文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摘自國稅發[2004]153號文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貨物運輸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7年第55號文的解讀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便利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等規定,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內容
經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稱各省稅務局)批準,納入試點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稱試點企業)可以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代辦相關涉稅事項。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二)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并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
(三)未做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
(四)注冊為該平臺會員。
二、試點企業的條件
試點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運規〔2019〕12號)規定,取得經營范圍中注明“網絡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二)具備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相關線上服務能力,包括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蹤、記錄、存儲、分析能力,實現交易、運輸、結算等各環節全過程透明化動態管理,對實際承運駕駛員和車輛的運輸軌跡實時展示,并記錄含有時間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實時運輸軌跡數據。
(三)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的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有效對接,按照要求完成數據上傳。
(四)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
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將取消其試點企業資格。
三、專用發票的開具
試點企業按照以下規定為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僅限于為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應與會員簽訂委托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議。協議范本由各省稅務局制定。
(三)使用自有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注明會員的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四)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相關欄次內容,應與會員通過本平臺承攬的運輸服務,以及本平臺記錄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臺記錄的交易、資金、物流等相關信息應統一存儲,以備核查。
(五)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布)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四、涉稅事項的辦理
(一)試點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由試點企業按月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完稅憑證轉交給會員。
(二)試點企業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收入不屬于試點企業的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須申報。試點企業應按月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代繳稅款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具體報備的有關事項由各省稅務局確定。
(三)會員應按照其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規定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已由試點企業代為繳納的增值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稅務機關應高度重視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總結前期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經驗,嚴格按照稅務總局部署落實好相關工作。
(二)各省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按照納稅人自愿的原則確定試點企業。開展試點工作需要納稅人周知的其他事項,由各省稅務局負責辦理。
(三)各地稅務機關應積極推動試點工作開展,加強試點企業的管理,分析試點企業運行數據。發現試點企業虛構業務、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取消其試點資格并依法處理。
(四)各地稅務機關應與當地道路貨運行業主管部門對接,充分利用和挖掘內外部大數據資源,深入開展物流行業經濟分析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提升試點成效。試點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同時廢止。
摘自稅總函(2019)405號文
1.3、代開專用發票操作程序
要求代開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代開專用發票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表的內容應包括代開專用發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基本要素;申請表式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設計。對個人小額銷售貨物和勞務只需提供身份證明。小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
稅務機關應當對要求代開(專用、普通)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核對,包括代開普通發票申請表、合法身份證件以及購貨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等,核對一致的,方可予以代開。
代開普通發票應指定專人負責,一般應使用計算機開具,并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不可更改;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的,也可手工填開。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專用、普通)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代開(專用、普通)發票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55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代開(專用、普通)發票在開票和征稅之間要相互制約。使用計算機開票并能確保開票記錄完整、準確、可靠存儲且不可更改的單位,開票和征稅可由一個崗位完成;雖使用計算機開票但僅限于替代手工填寫打印功能、或者暫無條件使用計算機開具而以手工填開的單位,開票和收款人員必須分崗作業,形成制約。與此同時,每個代開(專用、普通)發票單位應當設置復核崗位,對窗口開票與征稅操作的記錄進行復核,以加強監控。
對申請代開(專用、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征收稅款和收取發票工本費。代開的普通發票上要注明完稅憑證號碼;同時代征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要注明代開的普通發票號碼。
申請代開(專用、普通)發票經營額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按次起征點的,只代開(專用、普通)發票,不征稅。但根據代開(專用、普通)發票記錄,屬于同一申請代開(專用、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個納稅期內累計開票金額達到按月起征點的,應在達到起征點的當次一并計算征稅。
凡帶有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和屬于免稅范圍的普通發票,不得委托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代開。屬于免稅范圍的,要在普通發票票面上注明“免稅”字樣。
摘自國稅函[2004]1024號文
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式樣見附件,以下簡稱《申報單》),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稅務機關稅款征收崗位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全額申報繳納稅款,同時繳納專用發票工本費。
稅款征收崗位接到《申報單》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
1、是否屬于本稅務機關管轄的增值稅納稅人; 2、《申報單》上增值稅征收率填寫、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審核無誤后,稅款征收崗位應通過防偽稅控代開票征收子系統錄入《申報單》的相關信息,按照《申報單》上注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同時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按照規定開具有關票證,將有關征稅電子信息及時傳遞給代開(專用、普通)發票崗位。
增值稅納稅人繳納稅款后,憑《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及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代開專用發票崗位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代開(專用、普通)發票崗位確認稅款征收崗位傳來的征稅電子信息與《申報單》和稅收完稅憑證上的金額、稅額相符后,按照《申報單》、完稅憑證和專用發票一一對應即“一單一證一票”原則,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
摘自國稅發[2004]153號文
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普通)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代開(專用、普通)發票。
禁止非法代開(專用、普通)發票。
摘自《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現將納稅人代開發票(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除外)辦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一)在地稅局委托國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國稅局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
3.在同一窗口領取發票。
(二)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
(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各省稅務機關應在本公告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為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辦理流程公告,切實將簡化優化辦稅流程落到實處。
三、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所需資料,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五)項執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文,條款失效]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6年第59號文的解讀
1.4、取消代開(專用、普通)發票行政審批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文件精神,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1994]058號)中“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準,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所代開”予以取消。
摘自國稅函[2004]895號文
1.5、代開(專用、普通)發票開具要求
主管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下同)代開專用發票,應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3%(其他);“稅額”欄填寫按銷售額依照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摘自國稅函[2004]895號、國稅發[2009]10號文
代開(專用、普通)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寫專用發票的有關項目:
1、“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征收率;
3、銷貨單位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和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方開戶銀行及帳號欄內填寫稅收完稅憑證號碼;
5、備注欄內注明增值稅納稅人的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其他項目按照專用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摘自國稅發[2004]153號文
從2005年1月1日起,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同時停止使用非防偽稅控系統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計算機開具不帶密碼的電腦版增值稅專用發票)。
摘自國稅函[2004]1404號文
代開專用發票統一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非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代開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專用發票應統一使用六聯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專用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征收崗位,用于代開專用發票稅額與征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
摘自國稅發[2004]153號文
稅款征收崗位應通過防偽稅控代開票征收子系統錄入《申報單》的相關信息,按照《申報單》上注明的稅額征收稅款,開具稅收完稅憑證,同時收取專用發票工本費,按照規定開具有關票證,將有關征稅電子信息及時傳遞給代開專用發票崗位。
稅務機關可采取稅銀聯網劃款、銀行卡(POS機)劃款或現金收取三種方式征收稅款。
摘自國稅發[2004]153號文
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法的納稅人正常申報時,按以下方法進行清算:
(一)每月開票金額大于應征增值稅稅額的,以開票金額數為依據征收稅款,并作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額的依據。
(二) 每月開票金額小于應征增值稅稅額的,按應征增值稅稅額數征收稅款。
摘自國稅函[2004]1404號文
1.6、代開(專用、普通)發票印章規定
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摘自國稅發[2004]153號文
1.7、代開(專用、普通)發票退票處理
主管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后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有關規定處理。由銷售方到稅務機關辦理,對于重新開票的,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退還其已征的稅款。
摘自國稅函[2004]895號文
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摘自國稅發[2004]153號文
三、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五、主管國稅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六、本公告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企業的委托,在保險企業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自然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七、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7月7日起施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文
1.8、違規責任
申請代開單位和個人與他人勾結,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稅務機關代開(專用、普通)發票以“少繳稅,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人員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代開(專用、普通)發票,不征或者少征稅款,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應為申請代開單位和個人代開(專用、普通)發票而故意刁難的,調離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摘自國稅函[2004]102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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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摘要3:企業運用手機app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流程
摘要4:小規模企業無法代開專票怎么辦?
摘要5:正在辦理稅務登記證的企業,因業務需要可否申請代開(專用、普通)發票?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