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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哪些房產可以享受免納房產稅的優惠政策?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可否免征房產稅?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征收房產稅?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或出租的房產,應否征收房產稅?房產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應否征收房產稅?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產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減征房產稅?

注冊享利

1.1、基本優惠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摘自《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摘自《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就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問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現就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簡稱“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一)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可自辦理匯算清繳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納稅人依據2021年辦理2020年度匯算清繳的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二)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設立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兩項條件的,設立當月依照有關規定按次申報有關“六稅兩費”時,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三)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二、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時“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適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上述納稅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三、關于申報表的修訂

修訂《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增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優惠申報有關數據項目,相應修改有關填表說明(具體見附件)。

四、關于“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五、關于納稅人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處理方式

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六、其他

(一)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秶叶悇湛偩株P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5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

(二)2021年新設立企業,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執行。

(三)2024年辦理2023年度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訂的表單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征比例的規定公布當日正式啟用。各地啟用本公告修訂的表單后,不再使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中的《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0號)中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

特此公告。

 

附件:1.財產和行為稅減免稅明細申報附表

   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五)

   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附列資料

   4.《消費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表6(消費稅附加稅費計算表)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文

 

(一)養老服務機構和托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養老托育服務機構)屬于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范疇、承租國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國有經營用房的,各地區可在此基礎上研究出臺進一步減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統的有關單位和機構出租房屋的,鼓勵其對養老托育服務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租金減免。出租人減免租金的可按規定減免當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減免養老托育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勵國有銀行按照其資質水平和風險水平給予優惠利率質押貸款等支持。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

(二)鼓勵非國有房屋租賃主體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合理分擔疫情帶來的損失。非國有房屋減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項政策優惠。有條件的地方要采取管用舉措,支持非國有房屋出租人減免租金。

摘自發改財金〔2022〕1356號文

 

三、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四、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否包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雖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夠本身經費開支的部分,還要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補助。因此,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屬于是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對其本身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六、關于免稅單位自用房產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房和公務用房。

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房。

宗教寺廟自用的房產,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房屋。

上述免稅單位出租的房產以及非本身業務用的生產、營業用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應征收房產稅。

十、關于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否免征房產稅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十六、關于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可否免征房產稅

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二十一、關于基建工地的臨時性房屋,應否征收房產稅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十二、關于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或出租的房產,應否征收房產稅

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像館等所使用的房產及出租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

二十三、關于房產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應否征收房產稅

承租人使用房產,以支付修理費抵交房產租金,仍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二十五、關于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摘自財稅地字[1986]8號文

 

1.2、特殊優惠

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顧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

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

摘自財稅地字[1987]30號文

三、關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不屬于工商部門自用的房產,按規定應征收房產稅。但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具體情況暫給予減稅或免稅照顧。

摘自財稅地字[1987]3號文

 

現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等單位,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例如:辦公室、警衛室、職工宿舍、犯人宿舍、儲藏室、食堂、禮堂、圖書室、閱覽室、浴室、理發室、醫務室等,均免征房產稅;凡作為生產經營用房產,例如:廠房、倉庫、門市部等,應征收房產稅。

三、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從寬掌握,免征房產稅。但對設在監獄外部的門市部、營業部等生產經營用房產,應征收房產稅,對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條辦理。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情況確定。

摘自財稅地字[1987]21號文

我局(87)財稅地字第21號文對司法部所屬勞改單位征免房產稅的問題已作了具體規定?,F將有關司法部所屬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的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1.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勞教 單位,免征房產稅。

2.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教單位,在規定的免稅期滿后,應比照我局(87)財稅地字第21號文對勞改單位征免房產稅的規定辦理。

摘自財稅地字[1987]29號文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9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現對銀行、保險系統征免房產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國家機關,對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并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單位的房產,按房產稅有關規定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其所屬機構的房產,應征收房產稅。

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各專業銀行都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對其房產應征收房產稅。

三、對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組織)和保險公司的房產,均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摘自財稅字[1987]36號文

中華全國總工會: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非自用的房產、車船、土地,則應按稅法有關規定照章納稅。

摘自國稅函發[1992]1440號文

飲水工程2011-2018年的規定

接地礦部《關于申請減免稅收的函》(地函〔1995〕89號),要求國家對其所屬的地勘單位在稅收上繼續給予減免稅照顧。根據國務院嚴格控制減免稅的精神,經研究,現對地礦部所屬地勘單位的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三、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稅的問題

對地礦部所屬的地勘單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應按規定征收。

摘自國稅函發[1995]453號文

接地質礦產部《關于請對國稅函發〔1995〕453號文作進一步解釋的函》(地函〔1996〕73號)。經研究,現對地勘單位的有關稅收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關于房產稅稅收問題

對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地勘單位自用的房產按有關規定免征房產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非自用的房產按稅法有關規定照章納稅。

摘自國稅函[1996]656號文

國務院國發〔1989〕10號《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改革鼓勵教育科研衛生單位增加社會服務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稅務局(89)國稅所字第67號《關于貫徹國務院國發〔1989〕10號文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所說的“對高等學校校用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是指對高等學校用于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用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高等學校舉辦的校辦工廠、商店、招待所等的房產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產及用地,均不屬于自用房產和土地的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摘自國稅地便字[1989]8號文

 

為了推動無償獻血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血站的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鑒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又屬于財政撥補事業費的單位,因此,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略。

三、本通知所稱血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庫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收入庫的稅款也不再征繳。

摘自財稅字[1999]264號文

 

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住房租賃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二、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暫減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稅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摘自財稅[2000]125號文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6號),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關于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一)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二)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

三、關于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

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征房產稅。

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上述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萍膊》乐握荆ㄋ?,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0]42號文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中發〔2000〕13號)精神,現對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興辦的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本通知自2000年10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稅[2000]97號文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00〕78號),鼓勵社會公益類科研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要以推動科技進步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的認定標準,由科技部會同財政部、中編辦、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需要書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科技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凡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免稅資格,并按規定補繳當年已免稅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摘自財稅[2001]5號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準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定者外,資產公司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資產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收購、承接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和額度,對相關國有銀行不良資產,以賬面價值進行收購,同時繼承債權、行使債權主體權利。具體包括資產公司承接、收購相關國有銀行的逾期、呆滯、呆賬貸款及其相應的抵押品;處置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使不良資產的價值得到實現而采取的債權轉移的措施。具體包括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

三、資產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2.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征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征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資產公司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

6.資產公司所屬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承接、收購、處置不良資產而提供資產、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資產公司除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或發生本通知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應一律依法納稅。

五、本通知自資產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財政、稅務部門及資產公司要密切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順利實施。

摘自財稅[2001]10號文

為了鼓勵技術創新,大力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進一步促進科研機構轉制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轉制科研機構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進入企業作為非獨立企業法人或不能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科研機構,其免稅的應稅所得、土地和房產應單獨計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采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

二、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享受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政策的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至本文下發之日期間已征房產稅款不再退還。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的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摘自財[2003]137號文


根據鐵路運輸體制改革和鐵路系統的實際情況,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鐵路系統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自用的房產、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鐵路運輸體制改革后,從鐵路系統分離出來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包括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鐵道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鐵路通信信號總公司、中國土木建筑工程總公司、中國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中國南方機車車輛工業集團公司;以及鐵道部所屬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鐵道部所屬其他企業、單位的房產和土地,繼續按稅法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摘自財稅[2003]149號文


為了促進被撤銷金融機構的清算工作,加強對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根據《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現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理和處置財產過程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者外,被撤銷的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被撤銷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理和處置財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清算期間自有的或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

三、除第二條規定者外,被撤銷金融機構在清算開始后、清算資產被處置前持續經營的經濟業務所發生的應納稅款應按規定予以繳納。

四、被撤銷金融機構的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及其他款項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清償順序予以繳納。

五、被撤銷金融機構的清算所得應該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本通知自《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凡被撤銷金融機構在《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生效之日起進行的財產清理和處置的涉稅政策均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屬免征事項的應納稅款不再追繳,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摘自財稅[2003]141號文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做好房產稅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二十四條關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取消經稅務機關審核的內容。

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二、納稅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產稅的,應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稱、座落地點、產權證編號、房產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時間等信息和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具體報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三、稅務機關要加強房產稅的稅源管理,摸清納稅人房屋的使用狀況,并設立房產稅稅源管理臺賬。有條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產稅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掌握房產稅的申報、納稅、免稅情況,加強稅源管理。

四、稅務機關應對報告大修的房屋加強跟蹤管理和檢查,如發現虛假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告知房產稅的納稅人。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函[2004]839號文


目前,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已順利完成重組改制?,F就該公司重組改制后原保單業務及存量資產的有關稅務問題通知如下:

集團公司在全國各地(公司總部所在地除外)的財產所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契稅等地方稅種,可由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摘自國稅函[2004]852號文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有關營業稅、房產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二、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的軍隊空余房產,在出租時必須懸掛《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備查驗。

摘自財稅[2004]123號文


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摘自財稅[2004]39號文


根據鐵路運輸體制改革情況,現將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的范圍補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局及國有鐵路運輸控股公司(含廣鐵〈集團〉公司、青藏鐵路公司、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廣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體包括客貨、編組站,車務、機務、工務、電務、水電、供電、列車、客運、車輛段)、鐵路辦事處、中鐵集裝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鐵路運輸企業范圍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6號)第一條停止執行。此前已征稅款不予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摘自財稅[2006]17號文

 

為支持青藏鐵路運營,減輕青藏鐵路公司的經營壓力,根據2001年第105次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紀要及《國務院關于組建青藏鐵路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66號)的精神,現就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對非自用的房產照章征收房產稅。

摘自財稅[2007]11號文

 

隨著抗震救災工作的不斷深入,災后重建工作也將陸續展開。為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震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支持受災地區做好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工作,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將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重要任務,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摘自財稅[2008]62號文

 

為明確和規范加油站罩棚房產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加油站罩棚不屬于房產,不征收房產稅。以前各地已做出稅收處理的,不追溯調整。

摘自財稅[2008]123號文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現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本通知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09]34號文

 

為支持鐵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資鐵路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和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對股改鐵路運輸企業及合資鐵路運輸公司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股改鐵路運輸企業是指鐵路運輸企業經國務院批準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業;合資鐵路運輸公司是指由鐵道部及其所屬鐵路運輸企業與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成立的鐵路運輸企業。

請遵照執行。

摘自財稅[2009]132號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精神,現對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按照建保[2010]87號文件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摘自財稅[2010]88號文

  
七、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租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建設(籌集),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管理公租房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相關材料、公租房租賃協議等留存備查。   
十、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4號文

 

二、關于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
  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三、關于將地價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各地財稅部門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了解,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摘自財稅〔2010〕121號文

 

根據國務院2011年至2020年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二期工程的決定精神,為支持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二期工程(以下簡稱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實施,現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產經營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劃分不清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11]90號文

 

為保障居民供熱采暖,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略。

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單位供熱或者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述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摘自財稅[2011]118號文

 

現將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擁有房產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向其在全國各地的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須持以下證件資料復印件: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稅務登記名稱為:“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資產管理部**縣(市、區)”,并以“資產所在的縣(市、區)行政區域碼+組織機構代碼”設定各納稅人識別號。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對本公告生效以前人保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稅款繳納的,不再做納稅入庫地點調整。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0號文

 

為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減輕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經營負擔,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各地已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第三條、《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五條規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給予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可繼續按原免稅政策執行。

四、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摘自財稅[2012]68號文

 

經研究,現就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的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

摘自財稅[2013]94號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級孵化器資格。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六)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業產品(服務)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六、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定期進行審核確認,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列明納稅人用于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范圍、面積等具體信息。

七、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按照備案類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凡納稅人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辦理稅收減免,加強對孵化器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請遵照執行。

摘自財稅[2013]117號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國家大學科技園(以下簡稱科技園)是以具有較強科研實力的大學為依托,將大學的綜合智力資源優勢與其他社會優勢資源相組合,為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產學研結合提供支撐的平臺和服務的機構。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后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科技園,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技園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并取得國家大學科技園資格。

(二)科技園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應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科技園工作場地內。

(二)屬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三)企業在科技園的孵化時間不超過42個月。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遷入的企業,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六)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業產品(服務)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

六、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科技園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定期進行審核確認,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列明納稅人用于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范圍、面積等具體信息。

七、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按照備案類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凡納稅人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辦理稅收減免,加強對科技園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請遵照執行。

摘自財稅[2013]118號文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以下簡稱商品儲備業務)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略。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及其直屬企業、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委托,承擔的糧(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儲備業務,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以及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的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儲備業務的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及其直屬企業、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名單見附件。

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發布。

名單若有變化,財政、稅務等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整。

五、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2013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六、有關部門在辦理免稅、退稅手續時,要認真審核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時辦理。如發現不符合本通知規定政策的企業及其直屬庫,應取消其免退稅資格。

請遵照執行。

摘自財稅[2013]59號文

 

經財政部批準,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將其重組改制后留存資產劃轉至全資子公司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F將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擁有房產的,應當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國各地(公司總部所在地除外)的財產所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等地方稅種,可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控股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向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的車船稅、印花稅,可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繳納。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對本公告生效以前國壽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已完成稅款繳納的,不再做納稅入庫地點調整。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號文

 

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013〕178號)規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的在建項目,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統一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中有關廉租住房稅收政策的規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同時廢止。

摘自財稅[2014]52號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010〕87號)等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稅收優惠?,F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六、(略)

七、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共租賃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按照《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九、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15]139號文


為支持和幫助魯甸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并超過災前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4〕57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準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稅款可以從以后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摘自財稅[2015]27號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現將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產和土地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向社會開放,用于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

(二)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

(三)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三、企業擁有并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通知所稱體育場館,是指用于運動訓練、運動競賽及身體鍛煉的專業性場所。

本通知所稱大型體育場館,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向公眾開放、達到《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 31-2003)有關規模規定的體育場(觀眾座位數20000座及以上),體育館(觀眾座位數3000座及以上),游泳館、跳水館(觀眾座位數1500座 及以上)等體育建筑。

五、本通知所稱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臺、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占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于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數的70%。

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于非體育活動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七、高爾夫球、馬術、汽車、卡丁車、摩托車的比賽場、訓練場、練習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適時增加不得享受優惠體育場館的類型。

八、符合上述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規定,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請遵照執行。

摘自財稅[2015]130號文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以下簡稱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營業稅、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

(六)企業產品(服務)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咨詢和技術服務范圍內的服務,改征增值稅后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和“鑒證咨詢”等服務。

六、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核實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并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向納稅人出具證明材料,列明用于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范圍、面積等具體信息,并發送給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納稅人持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孵化器名單信息,辦理稅收減免。

請遵照執行。

摘自財稅[2016]89號文


對在中國境內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整機設計制造的企業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通知所稱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是指起飛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機發動機。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16]133號文

 

為保障居民供熱采暖,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簡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統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

本條所稱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可以區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減免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摘自財稅[2016]94號文

 

為推進去產能、調結構,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現將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二、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中央企業名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發布,其他企業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去產能、調結構主管部門認定發布。認定部門應當及時將認定發布的企業名單(含停產停業、關閉時間)抄送同級財政和稅務部門。

各級認定部門應當每年核查名單內企業情況,將恢復生產經營、終止關閉注銷程序的企業名單及時通知財政和稅務部門。

三、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等留存備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但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尚未處理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摘自財稅〔2018〕107號文


二、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社區居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五、財政、稅費征收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與民政、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民政、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應積極協同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六、本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摘自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文

二、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社區居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四、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納稅人繳費人,應留存《設置養老機構備案回執》、《托育機構備案回執》、與社區組織簽訂的服務協議,以及能夠證明向所在社區管理居民提供服務的資料等備查。企業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資料存在虛假情況的,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稅費款,并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符合下列條件的家政服務企業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一)與家政服務員、接受家政服務的客戶就提供家政服務行為簽訂三方協議;
(二)向家政服務員發放勞動報酬,并對家政服務員進行培訓管理;
(三)通過建立業務管理系統對家政服務員進行登記管理?! ×⒚裾?、衛生健康、商務、財稅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協同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省級民政、衛生健康、商務部門定期向省級稅務等部門共享社區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機構的必要信息,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號文

為支持高校辦學,優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務,現就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和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三、本通知所稱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四、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房產用途證明、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執行。


摘自財稅〔2019〕14號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8〕124號)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繼續推進國有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現就繼續實施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五年房產稅。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本通知適用于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三、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有關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將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四、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五、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六、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一)、(二)項稅收政策不滿五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五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摘自財稅〔2019〕16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決定繼續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給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F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于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產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摘自財稅〔2019〕12號文


為支持居民供熱采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梢詤^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摘自財稅〔2019〕38號文[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文,本法規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同時廢止。
七、各級財稅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充分認識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的重要意義,切實承擔起抓落實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一項重大任務,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部署,不折不扣落實到位。要加大力度、創新方式,強化宣傳輔導,優化納稅服務,增進辦稅便利,確保納稅人和繳費人實打實享受到減稅降費的政策紅利。要密切跟蹤政策執行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對政策執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要及時向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反饋。

摘自財稅〔2019〕13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和相關社會事業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詳見附件1。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附件:
1.財稅〔2018〕54號等16個文件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文

 

為確保如期打贏農村飲水安全脫貧攻堅戰,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稱飲水工程)鞏固提升,現將飲水工程建設、運營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六、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文[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文,本法規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現將民用航空發動機(包括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和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有關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從事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研制項目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對上述納稅人及其全資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產、辦公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公告所稱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新支線飛機和大型客機,指上述發動機、民用客機的整機,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機發動機,是指:1.單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12000~16000kgf;2.雙通道干線客機發動機,起飛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渦軸渦槳發動機,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渦軸發動機,起飛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渦槳發動機,起飛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于130個的民用客機。

(四)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

六、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房產原值、土地用途等資料留存備查。

七、納稅人已繳納的根據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從其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8號文[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文,本法規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9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稅務總局決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同時,對本決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公布)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涉及的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稅務總局一并進行了清理,決定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現公布如下:
一、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
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其中,12項(附件1所列第1-12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13項(附件1所列13-25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六稅一費”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二、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廢止1件稅務部門規章
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文件印發,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
(二)修改3件稅務部門規章
1.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并登報聲明作廢”。
2.將《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公布)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如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
3.刪去《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第44號修改)第十七條第一項中的“及工商營業執照”。
以上被修改的規章根據本決定重新公布(附件2、3、4)。
(三)廢止1件稅收規范性文件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
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落實取消稅務證明事項有關工作,對已取消的,不得保留或變相保留;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一律不得新設證明事項。同時,要通過制度創新,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推進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既增進辦稅繳費便利,又還權明責于納稅人、繳費人。要不斷完善“信用+風險”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大數據和信息化作用,加快推進信息歸集共享和部門協同共治,切實加強事中事后公平公正嚴格監管,著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稅收營商環境,不斷增強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國家稅務總局對令第48號文的解讀

 

為幫助企業紓困解難,促進創業創新,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 道路客運站場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文

 

一、略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以及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六、本公告執行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款項,從企業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免稅政策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現將延續執行部分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屬庫,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款項,從企業應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稅。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文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七、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征收入庫的按照上述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稅款或辦理稅款退庫。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文

為繼續支持國家商品儲備,現將部分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買賣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房產、土地,是指在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用于辦公、倉儲、信息監控、質量檢驗等經營及管理的房產、土地。

三、本公告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四、承擔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包括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直屬庫,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國家儲備糖庫、國家儲備肉庫。

承擔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者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五、企業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房產原值、承擔商品儲備業務情況、儲備庫建設規劃等資料留存備查。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8號

 

為支持居民供熱采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二、對向居民供熱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供熱企業其他廠房及土地,應當按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專業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兼營供熱企業,視其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與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區分,按照不同方法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梢詤^分的,對其供熱所使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全部采暖費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難以區分的,對其全部廠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其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自供熱單位,按向居民供熱建筑面積占總供熱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免征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公告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公告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供暖期結束,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6號文

為繼續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稱飲水工程)建設、運營,現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二、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五、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八、上述政策(第五條除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8號文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本公告適用于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三、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有關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將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四、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五、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公告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六、本公告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第一條第(一)、(二)項稅收政策不滿五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五年期滿為止。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2023年第71號文

為繼續鼓勵創業創新,現將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二、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本公告所稱在孵對象是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2024年1月1日起繼續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六、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號文

 

為繼續支持高校辦學,優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務,現將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和印花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
二、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本公告所稱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四、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房產用途證明、租賃合同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文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企業的,自轉制注冊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上述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上述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之日。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的,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本公告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所稱“2022年12月31日前轉制為企業”,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202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轉制為企業、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批復核銷事業編制(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黨委宣傳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三、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有關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將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四、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五、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公告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公告2024年第20號文

 

 

2019年1月1日以前房產稅稅收優惠的規定

 

編輯:陳航 林芳 張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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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 航 陳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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