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行政許可的范圍包括: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
摘自國稅發[2004]73號文
簡化專用發票審批手續
一般納稅人申請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各省國稅機關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大不需事前實地查驗的范圍,實地查驗的范圍和方法由各省國稅機關確定。
實行分類分級規范化管理
對增值稅發票實行分類分級規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辦稅環節。
(一)以下納稅人可一次領取不超過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納稅人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手續齊全的,按照納稅人需要即時辦理: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類的納稅人;
2.地市國稅局確定的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等級低的其他類型納稅人。
(二)上述納稅人2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規定。
(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限量限額管理工作,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文
自2001年10月份起,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一些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規定,增值稅各項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為了在加強管理同時,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納稅服務,經研究,稅務總局決定下放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地市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
二、已廢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9號文)。
三、區縣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從加強發票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要求出發,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簡化程序、辦理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手續。
四、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和手續簡化后,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通過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發票交叉稽核、異常發票檢查以及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實加強征管,做好增值稅管理工作
摘自國稅函[2007]918號文
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八、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已由稅務機關現場采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信息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國稅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對公告2017年第11號文的解讀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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