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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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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摘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所稱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2年的投資;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

摘自財稅[2009]69號文

解讀:

1、享受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向創業企業投資的企業而不是創業企業本身。創業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其他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2、享受稅收優惠的創業投資的業務范圍限于股權投資方式。對于創業投資企業其他業務范圍的所得,不享受實施條例規定的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

 

為落實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 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四、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備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文,條款失效]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副本);

(二)關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國稅發[2009]87號文[部分條款失效]

福建省補充意見:

1.注冊在示范地區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范圍包括中關村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

摘自財稅[2015]62號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現就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 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三、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所稱滿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實繳投資額計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 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五、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應在符合條件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附件1)。

七、法人合伙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提交《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附件2)以及有限合伙制創業 投資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同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報送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

八、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2015年度符合優惠 條件的企業,可統一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相關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情況明細表

          2.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情況明細表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文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摘自財稅[2015]116號文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相關政策執行口徑
(一)《通知》第一條所稱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二)《通知》第二條第(一)項所稱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占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
(三)《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所稱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伙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四)《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之和÷12
(五)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稱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
二、辦理程序和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
1.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后及時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附件1)。
(二)個人所得稅
1.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
(1)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2),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3)。
(3)個人合伙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2.天使投資個人
(1)投資抵扣備案
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附件4)。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2)投資抵扣申報
①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照《通知》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于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附件5)。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并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注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并提供注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注明注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接受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在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納稅申報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
②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后,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對天使投資個人,應在備注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4)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三、其他事項
(一)稅務機關在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后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
(二)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所得稅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適用《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公告規定繼續辦理抵扣。
特此公告。


附件:1.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2.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3.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4.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5.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收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相關政策條件
(一)本通知所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三、管理事項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稱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本通知所稱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本通知所稱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本通知所稱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伙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四)天使投資個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優惠手續。
(五)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天使投資個人投資滿2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該企業股票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規定執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資額,在稅款清算時一并計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的納稅人,其主管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對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違規享受稅收政策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并將其列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規定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通知的規定繼續抵扣。

摘自財稅〔2018〕55號文

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第二條第(一)項關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投資,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和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財稅〔2018〕55號文件規定的稅收政策。
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摘自財稅〔2019〕13號文

為進一步推動創業投資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批復精神,在北京市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試行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示范區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上述兩種情形下,應分別適用以下公式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一)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

  (二)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本通知所稱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示范區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二)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要求,并按照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三、個人股東從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月1日前發生的股權投資,在本通知規定的執行期內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摘自財稅[2020]63號文
  

為進一步推動創業投資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試行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上述兩種情形下,應分別適用以下公式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一)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

  (二)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本通知所稱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二)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要求,并按照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三、本通知所稱上海市浦東新區特定區域是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部分和張江科學城。其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1號)規定的地理范圍執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浦東部分,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5號)規定的地理范圍中位于浦東的部分執行;張江科學城,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張江科學城發展“十四五”規劃〉的通知》(滬府發〔2021〕11號)規定的地理范圍執行。

  四、個人股東從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2021年1月1日前發生的股權投資,在本通知規定的執行期內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摘自財稅[2021]53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創新,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稅收政策。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文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創新,現就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稅收政策事項公告如下:

對于初創科技型企業需符合的條件,從業人數繼續按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按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的其他條件不變。

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稅〔2018〕55號文件和本公告規定適用有關稅收政策。

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摘自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3年第17號文

 


一、對雄安新區內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半征收當年企業所得稅;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按照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免征當年企業所得稅。

  上述兩種情形下,應分別適用以下公式計算當年企業所得稅免征額:

  (一)轉讓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2

  (二)轉讓持有5年以上股權的所得占年度股權轉讓所得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

  企業所得稅免征額=年末個人股東持股比例×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二、本通知所稱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雄安新區內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二)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05號)要求,并按照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三、個人股東從公司型創業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2023年1月1日前發生的股權投資,在本通知規定的執行期內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摘自財稅財稅[2023]40號文
  

 
編輯:陳航 陳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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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需要了解的要點。
摘要2:創業投資企業優惠備案操作流程。
摘要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優惠備案操作流程。

編輯:陳 航 陳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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