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企業開展研發活動過程中,精準歸集研發費用不僅關乎財務合規性,還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紅利的獲取及運用直接相關。然而,不同政策法規對于“研發費用”的歸集范圍存在差異,常見的三種標準分別為:
1)會計口徑(基于財務核算視角)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依據認定管理辦法)
3)加計扣除口徑(基于稅前優惠政策)
企業在上述三種不同標準下核算研發費用的具體規則如下:會計口徑主要應用于財務報表編制與項目成本核算,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其核心目標是如實反映經濟實質;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適用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與復審工作,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其主要目的是評估研發投入強度(即研發投入占收入的比例);加計扣除口徑則適用于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依據財稅〔2015〕119號文,其關鍵在于清晰界定可享受稅收優惠的研發支出范圍,該標準采用正列舉方式,未被政策列舉的研發費用不得享受加計扣除。這體現了不同業務場景下研發費用歸集范圍與核算規則的差異,以及各自所遵循的政策文件與核心目標。
鑒于三者的用途有所區別,其匯總的范疇與準則必定會有所不同。期望三者的數額完全相等既不切實際,也缺乏合理性。核心在于差異的緣由應當合情、有憑據且契合各自的規定。
下文將以表格形式對三種口徑下研發費用的歸集范圍進行對比分析。總體來看,核算范圍表現為會計核算口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加計扣除口徑。
| 項目 | 會計核算 |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 加計扣除 | 差異 |
| 人員人工費用 | 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 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 加計扣除限于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人員,例如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僅包括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還包括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另外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 |
| 直接投入 |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租賃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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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
房屋等建筑物租賃費不計入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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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 |
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 |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
在用建筑物折舊費以及長期待攤費用不計入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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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攤銷 |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
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軟件、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許可證、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
用于研發活動的著作權、商標權攤銷費用可計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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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試驗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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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設計費用、裝備調試費用、試驗費用(包括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田間試驗費等 ) 。 |
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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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費用 |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
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 |
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
會計據實核算。高新口徑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如專家咨詢費、差旅費、會議費等)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超出部分需剔除。 |
重點差異解析
1、研發試制品出售不同口徑的處理不同。詳見《研發樣品出售在會計、稅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同口徑的處理》(作者:林楠,網址:http://m.americamobil.com/caishuiredian/yg51004.html)
會計口徑: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研發過程中形成的、準備對外銷售的試制品(產成品),其相關的材料成本需轉入存貨,銷售時確認收入和成本。這部分材料成本不計入研發費用。體現核心目標真實原則。
高新認定口徑:不要求扣除對外銷售研發試制品的成本。只要是為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即使最終形成可銷售產品,其成本仍計入研發費用。也就是即使后期對外銷售仍不改變曾經研發投入的屬性,更能體現研發強度原則。
加計扣除口徑:與會計口徑類似,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其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需計入產品成本)。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明確界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2、股份支付費用要區分情況
會計/高新口徑:研發人員人工費計入研發費用。
加計扣除口徑:僅限“對研發人員的股權激勵支出”且需滿足可稅前扣除(即行權/歸屬時點確認)。尚未行權的期權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需在行權年度扣除。(與所得稅稅前扣除口徑一致)
3、委托研發費用的處理
會計/高新口徑:通常按實際支付金額全額計入研發費用(高新認定明確允許)。
加計扣除口徑:只能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加計扣除基數(境內委托),且關聯交易需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編輯人:陳 航 林芳 張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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