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示例:A合伙企業出資總額100萬元,由甲合伙人投資30萬,占比30%;乙合伙人投資30萬,占比30%;丙合伙人投資40萬,占比40%構成。A合伙企業對有限責任公司B進行投資,投資總額100萬。一年后,丙將其持有的A合伙企業份額以100萬轉讓給丁,那么丙需要繳納的個稅是多少?未來丁退出時,若A合伙企業轉讓B公司股權,轉讓對價500萬元,丁取得500×40%=200萬的份額,丙、丁雙方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以下我們分別采用兩種方式測算轉讓的稅收成本,并進行對比:
第一種方式,丙合伙人直接將A合伙企業的份額轉讓給丁。

A合伙企業賬務處理:
1、A合伙企業投資B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 - B公司 1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萬
2、一年后,丙將其持有的A合伙企業份額以100萬轉讓給丁
借:實收資本 - 丙 40萬
貸:實收資本 - 丁 40萬
丙獲得100萬,丁代扣代繳丙份額轉讓個人所得稅(100萬 - 40萬)×20% = 12萬。
3、后續A合伙企業轉讓持有的B公司股權,取得投資收益400萬
借:銀行存款 500萬
貸:投資收益 400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 - B公司 100萬
丁獲得500×40% = 200萬的收益,需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500萬 - 100萬)×40%×35% - 6.55 = 49.45萬元。
丁獲得200萬 - 100萬 = 100萬的收益,繳納個人所得稅49.45萬。丁的投資成本100萬,但體現在合伙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中僅為40萬,因此額外支付給丙的100萬 - 40萬 = 60萬的部分不能作為丁的投資成本在計算其經營所得中予以扣除。丁實際個人所得稅稅負為 49.45÷100=49.45%。
第二種方式:若把第一種方式中的丁改為由丁持有的合伙企業C受讓丙在合伙企業的份額,后續合伙企業C再進行清算,那么丙和丁需繳納的個稅為多少呢?

A合伙企業賬務處理:
1、A合伙企業投資B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 - B公司 1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萬
2、一年后,丙將其持有的A合伙企業份額以100萬轉讓給丁持有的合伙企業C
借:實收資本 - 丙 40萬
貸:實收資本 - 合伙企業C 40萬
丙獲得100萬,丁持有的合伙企業C代扣代繳丙份額轉讓個人所得稅(100萬 - 40萬)×20% = 12萬,第二種方式中丙繳納的個稅與第一種方式相同。
3、后續A合伙企業轉讓持有的B公司股權,取得投資收益400萬
借:銀行存款 5 00 萬
貸:投資收益 400 萬
貸:長期股權投資 - B 公司 100 萬
C 合伙企業賬務處理:
1. C 合伙企業收到丁、戊的投資款合計 100 萬
借:銀行存款 100 萬
貸:實收資本 - 丁 99 萬
貸:實收資本 - 戊 1 萬
2. 受讓丙持有的 A 合伙企業的股權
借:長期股權投資 - A 合伙企業 100 萬
貸:銀行存款 100 萬
3. 后續 A 合伙企業轉讓持有的 B 公司股權,C 合伙企業退伙,收回投資 40 萬,分回生產所得 160 萬
借:銀行存款 40 萬
投資收益 6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 - A 合伙企業100萬
借:銀行存款 160 萬
貸:投資收益 160 萬
4. C 合伙企業進行注銷清算
(1)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本金損失 100 萬 - 40 萬 = 60 萬
(2)確認投資收益 160 萬
(3)(1)+(2)確認投資收益 160 - 60 = 100 萬
丁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99%×35% - 6.55 = 28.10 萬元,個人所得稅稅負 28.38%。
通過第 4 步,在合伙企業 C 清算時,將 C 合伙企業支付給丙的投資成本 100 萬 - 40 萬 = 60 萬的差額確認為投資本金的損失,在計算丁的清算所得時予以扣除。
綜上所述,第二種方式是通過嵌套合伙企業的方式進行股權轉讓并退出。當第一層級的合伙企業投資取得收益,并觸發個別合伙人的退出事由時,個別合伙人持有的第二層級合伙企業從第一層級的合伙企業退伙,然后第二層級合伙企業再進行清算,從而將第二層級合伙企業受讓取得的股權成本確認為投資成本。
編輯人:陳 航 林芳 張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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